近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自方案印发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在保定、邢台两市开展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
根据方案,评价范围为试点行政区域内在建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评价和已交付使用工程项目的后续质量评价,在突出施工结果质量评价的同时,注重施工过程的质量评价。各试点城市将按区域推进,确定3~5个县(市、区)为试点县(市、区),每个县(市、区)选取5个在建工程、5个既有工程开展评价工作;其他县(市、区)可参照省级方案积极推进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
在评价内容上,将根据《建筑工程质量评价工作实施手册(试行)》开展评价,主要包括区域质量综合评价、实体质量评价、用户满意度评价等关键指标。评价方式由试点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组织实施、督促指导和协调服务工作,保障建筑工程质量评价试点工作扎实推进。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购买第三方服务、聘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质量评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