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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师可直接对应中级、初级职称,安徽省早已明确!

发布时间:2018-11-30阅读次数:

   自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以来,安徽、河南、湖北、重庆、上海、甘肃等省市陆续颁布“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相关通知。

  经管理研究部查阅以上省市相关文件,发现安徽省在早前已经明确建造师的职称对应关系。

  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助理工程师。

  2018年6月,湖北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建立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的通知》,将原有相对独立的职业资格制度和职称制度打通使用,明确部分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效力直接等同于职称。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造价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验船师、注册计量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测绘师、注册会计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13项准入类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其职业资格直接对应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两者享有同等效力。

  “一级建造师”对应“工程师”职称,“二级建造师”对应“助理工程师”职称,两者享有同等效力。

  在此之前,专业技术人员取得上述13项职业资格,需参加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评审,方可晋升高一级职称。

  安徽省是如何规定的呢?

  1、取得一级建造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一级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工程师职务;取得二级建造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二级建筑师资格的人员,可聘任技术员或助理工程师职务。

  2、取得上述职业资格或职称考试证书,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

  3、符合晋升职称条件的,可持证书直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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